「业余高尔夫球员」是一位参与比赛而不以获取报酬及获取利益为目的之人。在业余高尔夫运动中由于金钱的刺激,将导致某些赌博或下注的比赛方式,因此在比赛中及因差点之窜改而损害比赛之正直性,均可能引起对规则之滥用。
为奖金 (规则3-1)、赌博或下注而不符规则(规则7-2)之目的及精神之比赛及那些不违反规则之赌博或下注之比赛方式间是有所差异的。业余高尔夫球员或主办业余高尔夫球员参与的竞赛之委员会如对规则之适用有任何疑义时,应向主管单位咨询;而缺乏这样的指导时,则建议不要颁发奖金,以确保对规则之遵循。
可接受之赌博形式
在个别的球员间或球员们之队际间的非正式之赌博或下注,只要它对该比赛是临时性时则无需反对。要精确地阐释非正式之赌博或下注并不切实际,但这样的赌博或下注有下列一些特点:
.球员一般都互相认识;
.参与该赌博或下注是可以有选择性的且限于球员间为之;
.球员所有赢得的钱,唯一来源是出自参与的球员;及
.涉及之总金额就一般性认定是不过度的。
因此,非正式之赌博或下注是可接受的,只要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比赛的趣味性而非为金钱之获得。
不可接受之赌博方式
赌博或下注之其它方式(例如强制赌金独得制)是球员参与比赛之必要条件,或有可能涉及大量金钱(例如加尔各答式及拍卖式赌金独得制─在此球员或球队被拍卖)均是不被认可的。
然而,要精确地阐释不可接受之赌博或下注方式是困难的,但这样的赌博或下注之特点包括:
.参与此种赌博或下注也对非球员人士开放;
.涉及之金钱总额就一般性认定是过度的。
业余高尔夫球员参与不被认可的赌博或下注,可能被认为有违规则之目的与精神(规则7-2),且有可能危及其业余身份。
此外,有组织的比赛被设计或宣传以创设奖金,是不被允许的。参与这类比赛之球员,若未事先就放弃奖金之权利表示不可撤回之声明,则被认定为奖金而比赛,违反规则3-1。
附注:业余高尔夫球员对限于或特别为职业球员组织之比赛之结果下注或赌博,不受业余规则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