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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1高尔夫规则(中文版)附录四之业余资格规则

中国高尔夫球场网   2009-06-05   陆离

RA规则有限公司核准    200811生效

前言

    RA就业余资格规则保留随时修正、诠释及修正诠释之权利。

    在业余资格规则中,对人使用性别时,应被认为包括两性。

 

1.业余高尔夫球员(Amateur Golfer

    「业余高尔夫球员」系不以取得报酬或营利为目的而参与高尔夫运动之人,且除规则有规定外,也不因教导打高尔夫,或因其高尔夫技巧或名声所做之其它活动而获得酬劳。

2.委员会(Committee

    「委员会」系主管单位所成立之专属委员会

    附注:在英国及爱尔兰委员会系RA业余资格委员会

    译注:在中华民国,委员会系中华民国高尔夫业余资格委员会

3.高尔夫技巧或名声(Golf Skill or Reputation

    决定一个业余高尔夫球员是否具备高尔夫技巧与名声系主管单位之事务。

    通常,业余高尔夫球员惟在下列情形才被认为拥有高尔夫技巧,如他:

(a)     在地区或全国性之竞赛获得成功,或被选为国家、地区协会之代表;或

(b)     在精英级别竞赛。

    高尔夫名声只能透过高尔夫技巧而获得;并且不包括在高尔夫比赛中担任行政人员之良好表现。

4.主管单位(Governing Body

    业余资格规则之「主管单位」,系国家之高尔夫协会。

    附注:在英国和爱尔兰主管单位RA

    附注:在中华民国主管单位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

5.指导(Instruction

    「指导」包括打高尔夫时肢体方面之导,即实际上之挥杆和击球之动作。

      附注:指导包括球赛心理方面,或礼仪或规则之教导。

6.青少年高尔夫球员(Junior Golfer

      青少年高尔夫球员」系其年龄未达主管单位所明确规定之业余高尔夫球员

      附注:在英国和爱尔兰青少年高尔夫球员系指在比赛前一年未满十八岁之业余球员。

      译注:在中华民国青少年高尔夫球员指比赛前未满十八岁之业余球员。

7.奖品兑换券(Prize Voucher

      奖品兑换券」系由主管赛事之委员会所发给,可在高尔夫用品专卖店或其它零售店购买物品之兑换券或赠品券。

8. RA规则有限公司(RA

      RA」意指RA(圣安德鲁斯高尔夫俱乐部)规则有限公司。

9.零售价值(Retail Value

      奖品之「零售价值」系指颁奖时,一般从零售处可购得该奖品之价格。

10.规则(Rule or Rules

      规则」一语系指主管单位所决定之业余资格规则

11.象征性奖品(Symbolic Prize

      象征性奖品」系以金、银、陶、玻璃或类似物做成之奖杯或奖牌,具有永久且明确之雕刻者。

12.表扬奖(Testimonial Award

      表扬奖」系对高尔夫运动上有卓越之表现或贡献所为之奖励,与比赛奖品有所区别。而表扬奖不得以金钱为奖赏。

 

规则1 业余身份

1-1.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必须遵照规则打球及行动。

 

1-2.业余资格

      业余资格系以业余高尔夫球员参加高尔夫竞赛之一般资格条件。

      违反规则之人可能丧失其业余高尔夫球员之资格,且因此而无资格参加业余比赛。

 

1-3.规则之目的与精神

      业余资格规则之目的与精神在于维持业余高尔夫运动与职业高尔夫之区别。并尽量避免业余比赛受到无节制之赞助及财务上之奖励。业余高尔夫运动大部分皆自行依照规则击球及计算差点,因此为业余高尔夫运动制定防护措施被认为是必要的,俾使所有业余高尔夫球员皆能享受这项运动。

 

1-4.对规则之疑问

      希望成为业余高尔夫球员之人,及对所计划之行动是否为规则所许可有疑问之人,应向主管单位咨询。

      业余高尔夫竞赛或涉及业余高尔夫球员之竞赛之主办者或赞助者,如对其计划是否符合规则有所疑义时,也应向主管单位咨询。

 

规则2 职业身分

2-1.通则

      除规则另有规定,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采取任何以成为职业球员为目的之行动,也决不可自称为职业球员。

      附注1:业余高尔夫球员以成为职业高尔夫球员为目的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接受职业球员之身份;

(b)  直接或间接从职业经纪人接受服务或支付;

(c)   与职业经纪人或赞助人达成书面或口头之合约;及

(d)  同意直接或间接接受支付或补偿,以其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使其名字肖像为商业之目的而使用。

      附注2:业余高尔夫球员得查询自己成为职业高尔夫球员之可能性,包括申请成为职业高尔夫球员身份之未果,也得在高尔夫专卖店工作、支领薪津,只要在其它方面不违反本规则

 

2-2.职业高尔夫球员组织之会员

(a)职业高尔夫球员协会

      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能拥有或保留任何职业高尔夫协会之会员资格。

(b)职业巡回赛

      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能拥有或保留仅限职业球员参加之职业巡回赛之会员资格。

      附注:业余高尔夫球员必须参加一或多次之资格赛(Qualifying Competitions)以取得参加职业巡回赛之资格,只要他在赛前以书面承诺在这项比赛中放弃任何奖金之权利,则得参加此类资格赛及打球而不丧失业余资格。

 

规则3 奖品

3-1.为奖金打球

      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为奖金或等值之物参加比洞赛、比杆赛或表演赛。

      附注:业余高尔夫球员只要在赛前放弃受领奖金之权利,即得参加有提供奖金或等值之物之比赛。

        (与规则之目的及精神相反之行为─见规则7-2)

        (对赌博之政策─见附录)

 

3-2.奖品之上限

    a.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接受价值或兑换券之零售价值超过500英镑或等值之物,或主管单位所订较低金额之奖品(象征性奖品除外)。此金额上限除一杆进洞奖外,适用于业余高尔夫球员参加之单一竞赛或一系列竞赛所得奖品或奖品兑换券之总值。(见规则3?2b)

b.一杆进洞奖

      规则3-2a所订之金额上限适用于一杆进洞奖;惟此奖品除在同一竞赛赢得之其它奖品外得额外接受之。

c.兑换奖品

      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将奖品或奖品兑换券兑换成现金。

      例外:业余高尔夫球员得把奖品或奖品兑换券交给全国高尔夫协会或县、市地区高尔夫协会,而以此兑换券之价值偿付尔后参加高尔夫竞赛之费用,只要此项偿付费用系规则4-2所允许。

      附注1:查验特定奖品之零售价值之责任取决于主管该赛事之委员会。

      附注2:建议总杆比赛或各级差点比赛之奖品的总值,在十八洞比赛中,不超过规定上限之两倍;在卅六洞比赛中,不超过三倍,在五十四洞比赛中,不超过五倍;在七十二洞比赛中,不超过六倍。

 

3-3.表扬奖

    a.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接受零售价值超过规则3-2a规定上限之表扬奖

    b.多重奖项

      业余高尔夫球员得接受不同捐赠者所提供之多项表扬奖,只要奖项提供者非为规避单一奖品规定之上限,这些奖项之零售价值总值可超过规定上限。

 

规则4 费用

4-1.通则

      规则之规定外,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接受任何来源之金钱,或其它方式之资助以参加高尔夫比赛或表演活动。

 

4-2.受领费用

      业余高尔夫球员得接受如下列方式而不超过用于参加高尔夫比赛或表演之实际开支的合理费用:

a.家庭之资助

      业余高尔夫球员得接受家庭之成员或法定监护人所资助之费用。

b.青少年高尔夫球员

      青少年高尔夫球员参加限于青少年高尔夫球员参加之比赛时,得接受费用之资助。

c.个人赛事

      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参加个人赛事时,得接受费用之资助,只要遵守下列之规定:

i) 比赛在球员自己的国家举行,费用必须经球员所属国家、地区或县市之团体或协会之核可并由其支付。

ii) 比赛在其它国家举行,费用必须同时经球员所属国家之团体或协会及举行比赛地点之国家之团体或协会之核可;费用必须由球员所属国家、地区或县市之团体或协会支付,或在球员所属国家之团体或协会之核准下,由他要访问之地区之高尔夫主管机构支付。

      主管机关得限定在任一日历年只能受领一定比赛日数之费用,而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超过此限制。在此种情形下,费用被认为包括与比赛日数有关之合理旅行时间和练习天数。

      例外: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从职业经纪人(见规则2-1)由主管机关所得认定之其它类似之来源接受费用。

      附注:具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为其所接受费用之来源做宣传或广告。

d.队际赛事

      业余高尔夫球员代表其:

国家,

地区或县市团体或协会,

其俱乐部,

其职业或企业,

或类似之团体

      参加队际比赛、练习班或训练营时,得接受费用。

      附注1:「类似之团体」包括许可设立之教育机关及军事部门。

      附注2:除另有说明外,费用必须由业余高尔夫球员所代表之团体或其所访问之国家之高尔夫主管机构支付。

e.与高尔夫技术无关之邀请

      业余高尔夫球员因无关高尔夫技巧之理由(例如名流、生意伙伴或顾客)受邀参加高尔夫赛事时得接受费用。

f.表演

      业余高尔夫球员参加公认之慈善救助之表演活动,得接受费用之资助,只要该表演活动不与该球员正参加比赛之其它高尔夫赛事同时进行。

g.受赞助之差点竞赛

      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参加受赞助之差点比赛时得接受费用,只要该比赛已获得下列之批准:

i)比赛在球员本国举行,赞助者必须事先取得主管单位每年之批准;而

ii)比赛在二个以上之国家举行或涉及其它国家之高尔夫球员参加,则赞助者必须先取得各主管单位之批准。这项批准之申请书应寄到开始赛程之主办国的主管单位

 

 

规则5 指导

5-1.通则

      规则有规定外,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因指导打高尔夫而接受报酬或补偿。

 

5-2.何处允许接受付款

a. 学校、大学、训练营等

      业余高尔夫球员(i)教育机构或体系之员工或(ii) 训练营或其它类似之有组织之计划的顾问,得以指导该机构或体系之学生打高尔夫而接受报酬或补偿,只要他花在教球之总时数少于其全职员工时数全部之百分之五十。

b.经许可之计划

      业余高尔夫球员之指导高尔夫若为事先经主管单位批准之计划中之一部分,则得接受费用、支付或补偿。

 

5-3.书面指导

      业余高尔夫球员得接受报酬或补偿而撰写书面指导,只要其高尔夫身分之技巧或名声并非决定其获得该工作,或撰写之委托,或销售这项作品之主要因素。

 

 

规则6 运用高尔夫技巧或名声

6-1.通则

      规则有规定外,具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利用其技巧或名声来宣传、广告或销售任何产品或获得财务上之利益。

 

6-2.出借姓名或肖像

      具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直接或间接地利用本身的技巧或名声,允许在广告或销售产品上使用其姓名或肖像,以获得报酬或补偿、个人利益或任何财务上之利益。

      例外:具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业余高尔夫球员允许使用其姓名或肖像以促进:

(a)   国家、地区或县市之高尔夫团体或协会;或

(b)   在经国家团体之许可之(i)任何被认为对高尔夫运动最有利益或对发展高尔夫运动有贡献之比赛或其它项目;或(ii)被公认之慈善活动(或类似之善举)

      业余高尔夫球员如此做时,决不可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支付、补偿或财务上之利益。

      附注:只要不涉及广告,业余高尔夫球员得接受任何装备品业者所提供之装备品。

 

6-3.出场

      具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利用本身之技巧或名声,出场以获得报酬或补偿、个人利益或任何财务上之利益

      例外:只要不涉及高尔夫比赛或表演,业余高尔夫球员得接受其出场有关之实际开销。

 

6-4.广播及写作

    业余高尔夫球员得因广播、写作所获得报酬或补偿、个人利益或任何财务上之利益,只要:

(a)   该广播及写作是他主要的职业或事业,且不包括指导打高尔夫。(规则5);或

(b)   该广播及写作是基于兼任性质,球员本人确实是该评论、文章或书籍之作者,且不包括指导打高尔夫。

      附注:具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在评论、文章或书籍内做任何宣传或广告;也决不可出借其姓名或肖像用在评论、文章或书籍之宣传或广告上。(见规则6?2)

6-5.补助金、奖学金及助学金

    具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业余高尔夫球员,除其条件与状况为主管单位所批准者外,决不可接受补助金、奖学金或助学金之利益。

 

6-6.会员资格

      具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业余高尔夫球员若未支付相应阶级会员或在球场之特权之全部费用,而如高尔夫俱乐部之会员证或球场特权之提供系为该俱乐部或球场打球之诱因,则决不可接受该项之提供。

 

规则7 其它不符合业余身分之行为

7-1.损及业余身分之行为

    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做出有害业余高尔夫运动最佳利益之行为。

 

7-2.违反此规则之目的及精神之行为

    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采取违反此规则之目的及精神之任何行为,包括有关高尔夫之赌博。

    (对赌博之政策─见附录)

 

 

规则8 执行规则之程序

8-1.违规之裁决

      如自称为业余高尔夫球员之人可能违反此规则而引起委员会注意时,则由委员会决定是否有发生违规之事件。每一案件应调查至委员会认为适当之程度,并依实情审议;除了符合规则之规定得提起上诉外,委员会之裁决是终局的。

 

8-2.执行

      有违反规则之裁决时,委员会得宣布该员丧失业余资格,或要求该员克制或停止具体指明之行为,以作为保留其业余资格之条件。

      委员会通知该球员,也得通知有利害关系之高尔夫团体或协会依规则8-2所采取之任何行动。

 

8-3.上诉程序

      每一个主管单位都应制订方法或程序,依此任何有关执行此规则所为之裁决,得由受影响之人提出上诉。

      附注:RA主管单位之人,如因RA之业余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实规则所作之裁决而受影响,得对该裁决向RA业余资格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规则9 恢复业余资格

9-1.通则

      只有委员会有恢复个人业余资格及规定恢复或拒绝恢复所必需之等待期之权利,但若符合规则之规定则得提起上诉。    

9-2.恢复之申请

      每一恢复资格之申请均应依其实情考虑,并依下列原则予与审议:

    a.恢复之等待

      申请恢复业余资格之职业选手因其专致于高尔夫比赛而以此为业,故被认为比业余高尔夫球员占较多之优势;其它人违反本规则时亦能获得较多之优势,业余高尔夫球员则否。他们不会仅因决定停止违规之行为就需要失去这样的优势;因此,申请恢复业余资格之申请者必须经历一段由委员会所规定之恢复等待期。

      恢复等待期通常从申请者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算,除非委员会决定其起算日为:(a)委员会知悉该员最后一次违规之日,或(b)其它由委员会决定之日

    b.恢复等待期

      i)职业身分

      通常恢复等待期之长短与某人之违规行为之期间有关;然而,申请者通常必须遵守此规则至少满一年后才有资格恢复。

      建议委员会实施下列恢复等待期之准则

                违规期间       恢复等待期

                未满五年          一年

                五年或以上        二年

      惟如申请者为奖金而频繁打球,则不问其表现如何,期间得予延长,无论如何委员会均保留延长或缩短恢复等待期之权力。

      ii)其它违规

      通常需要一年的恢复等待期,惟如违规情节严重时,期间得予延长。 

c.恢复之次数

      一个人通常恢复资格的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d.国家杰出之球员

     违反规则超过五年之国家杰出之球员,通常没有资格被恢复。

    e.恢复等待期中之身分

      在恢复等待期中,申请者必须以申请业余高尔夫球员之身份,遵守此规则。申请者无资格以业余高尔夫球员之身分参加比赛。惟在其所属之俱乐部同意下,他得以会员身分参加俱乐部专为会员举办之比赛而赢得奖品。他决不可代表其俱乐部对抗其它俱乐部,除非参与比赛之其它俱乐部及/或主办委员会同意。

      申请恢复者得参加不限于业余高尔夫球员参加之比赛,只要他如同申请恢复者一般之作为遵从比赛条件(对他的申请无偏见)。对任何该比赛所提供之奖金他必须放弃权利,也决不可接受为业余高尔夫球员所保留之奖品。(规则3?1)

 

9-3.申请程序

    每一恢复之申请均须依委员会所订之程序,并含委员会所可能要求之数据向委员会提出。

 

9-4.上诉程序

      每一主管单位均应订立方法或程序,依此任何有关恢复资格之裁决,得由受影响之人提出上诉。

    附注:RA主管单位之人,如因RA之业余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于恢复资格之裁决而受影响,得对该裁决向RA业余资格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规则10 委员会之裁决

10-1.委员会之裁决

      除了符合规则8-39-4之规定得提出上诉外,委员会之裁决是终局的。

 

10-2.对规则之疑义

     RA之外的主管单位之委员会认为对案件有所疑义或不在规则含盖之范围内,得在作出裁决前向RA之业余资格委员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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