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29.三人二球赛及四人二球赛
29-1.通则
在三人二球赛或四人二球赛,于任何规定回合中,搭档必须由开球区轮流打,且各洞比赛中也必须轮流打。罚杆不影响打球之顺序。
29-2.比洞赛
如球员在其搭档应打时抢先打,则他这方输该洞。
29-3.比杆赛
如搭档间以不正确之顺序做了一次或多次打击,这样的一次或多次之打击应予取消,且该方招致二杆之处罚。该方必须以正确之顺序,从尽量接近第一次打错顺序之地点打一球以改正错误(见规则 20-5)。如该方未改正其错误而在次一洞开球区做了一打击,或于该回合最后一洞时,在离开果岭前未宣布其改正错误之意图,该方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30.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30-1.高尔夫规则之适用
高尔夫规则只要与下列特别规则不抵触就适用于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30-2.三球比洞赛
a .静止之球受对手移动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如球员之球受ㄧ位对手、其杆弟或其装备品在寻找球以外时碰触或移动,即适用规则18-3b;那位对手在他与该球员之比洞赛中招致一杆之处罚,但对另一对手之比洞赛则否。
b .球受一位对手意外地转向或停止
如球员之球受一位对手、其杆弟或其装备品意外地转向或停止,并无处罚;在该球员与那位对手之比洞赛中,该球员得在任一方做另一打击前,取消该打击,并尽可能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不受罚,或他得由该球所处之状态打该球。在他与另一对手之比洞赛,该球必须以其所处之状态击打。
例外:球打到照管或握取旗杆之人或其所携带之物品—见规则17-3b。
(对手蓄意使球转向或停止—见规则1-2)
30-3.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a .一方之代表
一方得由一位搭档代表打比洞赛之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无需所有搭档都出席;缺席之搭档得于洞与洞之间加入比洞赛,但不可在一洞比赛中加入。
b . 打球顺序
属于同一方之球,得依该方所认为之最佳顺序击打。
c . 错误球
如球员因对错误球做了打击而依规则15
d . 对一方之处罚
一方因其任一搭档违反下列任一规则而受罚:
˙规则4 球杆
˙规则6-4 杆弟
˙任何其处罚系调整比洞赛之情况之当地规则或比赛条件。
e .取消一方之比赛资格
(i) 一方因任一搭档违反下列任一规则招致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而被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1-3 规避规则之约定
˙规则4 球杆
˙规则5-1或2 球
˙规则6
˙规则6-4 杆弟
˙规则6-7 不当延误;打球缓慢
˙规则11-1 架球
˙规则14-3 人工装置、异常装备及装备之异常使用
˙规则 33-7 受委员会课处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ii) 一方因其全部搭档违反下列任一招致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而被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6-3 开球时间及编组。
˙规则6-8 中止比赛。
(iii) 在其它所有违反规则导致取消比赛资格之事件,该球员仅被取消该洞之比赛资格。
f.其它处罚之效果
如球员违反规则之行为有助于其搭档之打球或不利地影响对手打球,除该球员招致所犯之处罚外,其搭档也招致适用之处罚。
在任何其它情形,当球员因违反规则而招致处罚时,罚则并不适用于其搭档。如罚则规定为输洞,其效果系取消该球员对该洞之比赛资格。
规则 31. 四球比杆赛
31-1.通则
高尔夫规则只要与下列特别规则不抵触就适用于四球比杆赛。
31-2.一方之代表
一方得由任一搭档代表打规定回合之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无需两位搭档都出席。缺席之竞赛者得于洞与洞之间加入他的搭档,但不可在一洞比赛中加入。
31-3. 记分
记分员只须为每一洞记录要计算之搭档之总杆数。要计算之总杆数必须能个别加以辨认;否则该方即被取消比赛资格。搭档中只有一位须要负责遵守规则6-6b。
(记分错误-见规则31
31-4.打球顺序
属于同一方之球,得依该方所认为之最佳顺序击打。
31-5.错误球
如竞赛者因对于错误球做了打击而违反规则15-3b,他即招致二杆之处罚且必须打正确之球或依规则进行,以改正其错误。即使该错误球是其搭档的,其搭档也不招致处罚。
如该错误球属于另一竞赛者所有,其所有者必须在该错误球最初被击打之地点置一球。
31-6. 对一方之处罚
一方因任一搭档违反下列任一规则而受罚。
˙规则4 球杆
˙规则6-4 杆弟
˙每回合有最重处罚之任何当地规则或比赛条件。
31-7.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a .一搭档违规
一方因其搭档之一违反下列任一规则被取消比赛资格而被取消整个竞赛之比赛资格:
?规则1-3 规避规则之约定
?规则3-4 拒绝遵守一规则
?规则4 球杆
?规则5-1或5-2 球
?规则6-2b 差点
?规则6-4 杆弟
?规则6-6b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规则6-6d 洞之杆数错误
?规则6-7 不当延误;打球缓慢
?规则7-1 在比赛前或回合间练习
?规则11-1 架球
?规则14-3 人工装置、异常装备及装备之异常使用
?规则22-1 球有助于打球
?规则31-4 要计算之总杆数不能个别辨认
?规则33-7 受委员会课处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b .二搭档都违规
一方被取消整个竞赛之比赛资格:
(i) 如各搭档都因违反规则6-3(开球时间及编组)或规则6-8(中止比赛)而被取消比赛资格,或
(ii)如在同一洞,各搭档都因违反了其罚则为取消整个竞赛之比赛资格或一洞之比赛资格之规则。
c .只为该洞
在其它所有违反规则会导致被取消比赛资格之事件,竞赛者仅于违规行为发生之洞被取消比赛资格。
31-8.其它罚则之效果
如竞赛者违反规则之行为有助于其搭档之打球,除竞赛者招致所犯之处罚外,其搭档也招致可适用之处罚。
在其它情形,当竞赛者因违反规则而招致处罚时,罚则并不适用于其搭档。
规则 32.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
32-1.比赛条件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乃对各洞固定之杆数比赛之比赛方式。比杆赛之规则只要与下列特别规则不抵触就适用。
在差点的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竞赛中,一洞净杆最低之竞赛者取得次一开球区之优先开球权。
a .柏忌及标准杆赛
柏忌赛及标准杆赛之记分如同比洞赛。竞赛者在任何一洞未缴回杆数则被认为输该洞。合计各洞之胜负,以最佳成绩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记分员只负责记录竞赛者在各洞所取得与固定之杆数相等或更少之净杆的总杆数。
附注 1:当因下列之任一规则招致取消比赛资格以外之处罚时,竞赛者之成绩依适用之规则减去一洞或多洞:
˙规则4 球杆
˙规则6-4 杆弟
˙任何有每回合最重处罚之当地规则或比赛条件。
竞赛者在缴回记分卡前,有责任向委员会报告有关此种违规之事实,以便委员会适用罚则。如竞赛者未向委员会报告其违规,则他被取消资格。
附注 2:如竞赛者违反规则6-7(不当延误;打球缓慢),委员会将从合计的洞数扣减一洞。反复的违犯,见规则32
b .史特伯弗比赛
史特伯弗比赛之计分以在各洞之实际杆数与规定杆数比较,依下列计分表给与:
在球洞所打 分数
超出规定杆数一杆以上,或未缴回杆数 ??? 0分
超出规定杆数一杆 ??? 1分
平规定杆数 ??? 2分
低于规定定杆数一杆 ??? 3分
低于规定杆数二杆 ??? 4分
低于规定杆数三杆 ??? 5分
低于规定杆数四杆 ??? 6分
得分最高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记分员只负责记录竞赛者在各洞净杆得到1分或多分之总杆数。
附注 1:如竞赛者违反每回合有最重处罚之规则时,他在缴回记分卡前,必须向委员会报告此事实;委员会将从该回合总得分就发生违规之各洞各扣减二分,对各规则之违反,每回合最多扣减四分。如他未报告时,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 2:如竞赛者违反规则6-7(不当延误;打球缓慢),委员会将从该回合之总得分扣减二分。对重复之违反,见规则32
32-2.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a .从整个竞赛:
竞赛者如依下列任一规则招致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即被取消整个竞赛之比赛资格:
?规则1-3 规避规则之约定
?规则3-4 拒绝遵守一规则
?规则4 球杆
?规则5-1或5-2 球
?规则6-2b 差点
?规则6-3 开球时间及编组
?规则6-4 杆弟
?规则6-6b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规则6-6d 洞之杆数错误:亦即所记载杆数低于实际之杆数,但如违反本条规则并不影响该洞之结果时,不在此限。
?规则6-7 不当延误;打球缓慢
?规则6-8 中止比赛
?规则7-1 在回合前或之间练习
?规则11-1 架球
?规则14-3 人工装置、异常装备及装备之异常使用
?规则22-1 球有助于打球
?规则33-7 受委员会课处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b .只一球洞
在其它所有违反规则会导致被取消比赛资格之事件,竞赛者仅于违规行为发生之洞被取消比赛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