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20. 捡球、抛球、置球;由错误地方击球
20-1.捡球与标示
依规则捡球时得由球员、其搭档、或球员所授权之其它人为之。在任何此情形,球员对任何违反规则之事负责。
在依规则捡球前如该规则要求将球置回原位,即必须标示球位。如未标示,球员即招致一杆之处罚,且必须将球置回原位。如球未置回原位,球员即招致本条规则之一般处罚,但无依规则 20-1 之额外处罚。
如球或球标在依规则捡球或标示球位时意外被移动,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如球或球标之移动系直接归因于捡球或标示球位之明确动作所致,则无处罚。否则,依本条规则或规则18
例外:如球员因未遵守规则5-3或 12-2 而招致处罚,则无依规则 20-1 之额外处罚。
附注:捡球之位置应以球标、小硬币或其它类似之物在紧接球之后面标示。如球标妨碍其它球员之打球,站姿或打击,即应将其置于一或多个杆头长度之一傍。
20-2.抛球或重抛球
a .由谁抛球、如何抛球
依照规则抛球时,必须由球员本人来抛球。他必须站直,持球伸直手臂举至与肩同高而抛下。如球由任何他人或以其它方式抛下,且其错误未依规则20-6之规定改正,该球员即招致一杆之处罚。
如球于抛下时在撞击球场之任何一部分之前或之后及在它停止前,碰触任何人或任何球员之装备品,球必须重抛而不受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重抛球之次数不受限制。
(以动作影响球之位置或移动:见规则1-2)
b .在何处抛球
当球要在尽可能靠近一特定地点抛下时,它决不可以比该特定地点更接近球洞;如球员不清楚该特定地点,则必须估计之。
当球被抛下时必须先撞击适用规则所要求之球场部份。若未如此抛球,则适用规则20-6、20-7。
c .何时重抛球
抛下之球必须重抛而不受罚,如它:
(i) 滚进并停在障碍内;
(ii) 滚出并停在障碍外;
(iii) 滚上并停在果岭上;
(iv) 滚出并停在界外;
(v) 滚至并停在:依规则24-2b(不可移动之阻碍物)、规则25-1(异常地面状况 )、规则25-3(错误之果岭)或当地规则(规则33
(vi) 滚动并停在超过第一次撞击球场之一部份二支球杆长度之地点;或
(vii) 滚动并停在比以下各点更接近球洞:
?其原来之位置或估计之位置(规则20-2b),除非规则另有准许;或
?脱困之最近点或可供最大限度脱困之最近点(见规则24-2,25-1或25-3 );或
?原球最后横越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边界之点(规则26-1)。
如球重抛后滚进任何上列之处,它必须被置在尽可能靠近重抛球时第一次撞击球场之一部分之地点。
附注1:如球抛下或重抛后停止而随后移动,除非适用任何其它规则条文,否则球必须以其所处状态击打。
附注2:如依据本条规则要抛下或置放之球无法立即取回,得以其它球替换。
(抛球区之使用-见附录Ⅰ第二部分第八节)
20-3.置球及置回原位
a .由谁及在何处
依规则置球时,必须由球员本人或其搭档为之。如球要置回原位时,球员、其搭档或移动或捡起它之人必须将之置于其被移动或捡起之地点。
如球由任何其它人置放或置回原位且如其错误未依规则 20-6 中之规定更正,该球员招致一杆之处罚。在任何该种情形,该球员对于其它任何因为把球置放或置回原位之结果而发生之任何违反规则之行为负责。
如球或球标在将球置放或置回原位之过程中被移动,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如球或球标之移动系直接归因将球置放或置回原位或移除球标之明确动作所致,并无处罚。否则,依规则18
如要置回原位之球被置放在它被捡起或移动之处以外的地方且错误未依规则 20-6 更正,该球员因违反可适用之规则招致在比洞赛输洞;或在比杆赛二杆之一般处罚。
b .要置放或置回原位之球之所处状态被改变
如要置放或置回原位之球之原所处状态被改变:
(i) 除了在障碍内之外,球必须被置在从原所处状态不超过一支球杆长度且不更接近球洞及不在障碍内之最近似原所处状态之地点。
(ii) 在水障碍内,球必须依照上述(i)款之规定置放,惟球必须置于该水障碍内。
(iii) 在沙坑内,尽可能重建球之原处状态,而必须将球置于该重建状态。
c .地点无法确定
如不可能确定球置放或置回原位之地点:
(i) 在果岭通道上,必须尽可能靠近球原来停留之地方抛球,但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 在障碍内,必须尽可能在障碍内靠近球原来停留之地方抛球。
(iii) 在果岭上,必须尽可能靠近球原来停留之地方置球,但不在障碍内。
例外:当恢复比赛时(规则6-8d),如置球之地点不可能确定,则必须予以估计而将球置于估计之点。
d .球不能停留在置放点上
如球置放之后不能停留在所置放之点上,并无处罚,而球必须置回原位。如它依然无法停留在置放点上,则:
(i) 除了在障碍内之外,必须将球置放在不更接近球洞且不在障碍内之最接近原点而能停留之地点。
(ii) 在障碍内,必须将球置放在障碍内不更接近球洞而能停留之地点。
当置放时如球停留在所置放之点上,而随后移动,除非要适用任何其它规则,球必须以其所处状态击打,并无处罚。
违反规则20-1、20-2、20-3之处罚: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20-4.当抛下或置放后成为比赛球
如球员之比赛球被捡起,则当于抛下或置放后再成为比赛球。
当替代球已被抛下或置放后成为比赛球。
(球被不正确地替换:见规则15-2)
(捡起之球被不正确地替换、抛下或置放:见规则20-6)
20-5.从上一打击处做下一打击
当球员选择或被要求从上一打击处做下一打击时,他必须如下进行:
a .在开球区:要打之球必须从开球区击打。它得从开球区内的任何地方击打且得架起。
b .在果岭通道上:要打之球必须被抛下,且抛下时必须先撞击果岭信道之球场之一部分。
c .在障碍内:要打之球必须被抛下,且抛下时必须先撞击障碍内之球场之一部分。
d.在果岭上:要打之球必须被置放在果岭上。
违反规则20-5之处罚: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20-6.捡起之球被不正确地替换、抛下或置放
一球被不正确地替换、在错误之地方被抛下或置放、或其它未依规则之处理,但未击打,得不受罚捡起,接着球员必须正确地进行。
20-7.从错误之地方打球
a .通则
如:
(i) 在规则所不允许做打击或抛球或置球之球场之一部分;或
(ii) 在规则要求已抛下之球必须重抛或被移动之球必须置回原位。
而球员对其比赛球做出打击,即系从错误的地方打球,
附注:从开球区外打球或从错误之开球区打球:见规则11-4。
b .比洞赛
如球员从错误的地方做出打击,他输该洞。
c .比杆赛
如竞赛者从错误的地方做出打击,他依可适用之规则招致二杆之处罚。只要他没有严重之违规(见附注 1 ),他必须从错误的地方以该球打完该洞,无须改正其错误。
如竞赛者觉察其系从错误的地方打球,且相信其可能有严重之违规,他必须在尚未从下一开球区做打击之前,依规则打第二球以打完该洞。如正在打的这一洞是该回合之最后一洞,他必须在离开果岭之前宣布他要依规则打第二球以打完该洞。
如竞赛者打了第二球,他必须在缴回其记分卡前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如他未如此做,他即被取消资格。委员会必须决定该竞赛者是否有严重违反可适用之规则。如他有,则以第二球所打之杆数计算,而该竞赛者必须加二杆之处罚。如竞赛者有严重违规,而未依上述原则改正,他即被取消资格。
附注 1:如委员会认为竞赛者因从错误之地方打球而得到重大之利益,则他被认定严重违反可适用之规则。
附注 2:如竞赛者依规则20
附注 3:如球员因从错误的地方打球而招致处罚,则因不被允许而替换一球并无额外之处罚。
规则21. 擦拭球
果岭上之球当依规则16-1b捡起时得将之擦拭;在别处除了捡起时系下列情形外,当球被捡起时亦得将之擦拭 :
a .为决定球是否不堪使用(规则5-3);
b .为辨认(规则12-2),在此情况仅能擦拭至辨认所需之程度;或
c .因其有助于或妨碍打球(规则22)。
如球员在某一球洞赛程中,除本条规则所规定之情形外,擦拭其球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罚;而该球如已被捡起,必须置回原位。
如球员被要求将球置回原位而未如此做,他即招致可适用规则之一般处罚,但无依规则21之额外处罚。
例外:如球员未依规则 5-3、规则 12-2、或规则22之规定处理而已招致处罚,则无依规则 21 之额外处罚。
规则22. 球有助于或妨碍打球
22-1.球有助于打球
除当球在运动中外,如球员认为球可能有助于其它球员时,他得:
a .如是他的球,将其捡起;或
b .要求捡起任何其它之球。
依本条规则捡起之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 20-3)。除非球系位于果岭上,否则决不可以将之擦拭(见规则21)。
在比杆赛,被要求捡球之球员得先打而不捡球。
在比杆赛中,如委员会确定竞赛者们同意不捡起可能有助于任何竞赛者时,他们即被取消资格。
22-2.球妨碍打球
除当球在运动中外,如球员认为其它的球可能妨碍其打球,他得要求将之捡起。
依本条规则捡起之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 20-3)。除非球系位于果岭上,否则决不可以将之擦拭(见规则21)。
在比杆赛,被要求捡球之球员得先打而不捡球。
附注:除了在果岭上外,球员不得仅因他认为其球可能妨碍其它球员打球而将之捡起;如球员在未被要求下捡起其球,他即因违反规则18
违反规则之处罚: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规则 23. 松散妨碍物
23-1.脱困
除了球及松散妨碍物均接触或停在同一障碍内之外,任何松散妨碍物得予移除而不受罚。
如球停在果岭以外之任何地方,而球员在移开松散妨碍物时造成球之移动,则适用规则18
在果岭上,如球或球标在球员移除一个松散妨碍物之过程中无意中被移动,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如球或球标之移动系直接归因于移除松散妨碍物之行动所致,并无处罚。否则,如球员造成该球之移动,他即依规则18
当球在运动中时,可能影响球移动之松散妨碍物决不可以移除。
附注:如球停在障碍内,球员决不可以触摸或移动任何位于或触及同一障碍内之松散妨碍物-见规则13
违反规则之处罚: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在障碍内寻找球-见规则12-1)。
(触及推球线-见规则16
规则 24. 阻碍物
24-1.可移动之阻碍物
球员得依下列方法从可移动之阻碍物脱困而不受罚:
a .如球并非停在阻碍物之内或之上,该阻碍物得予移除。如球移动,它必须被置回原位。如球移动系直接归因于移除该阻碍物之行动所致,并无处罚。否则,适用规则 18
b .如球停在阻碍物之内或之上,球得予捡起而将该阻碍物移除。球必须在果岭信道上或障碍内抛在(或在果岭上置放在)尽可能靠近球停留在该阻碍物之内或之上之正下方的地点,但不更靠近球洞。
球依照本条规则捡起时得予擦拭。
当球在运动中时,除有人照管、移除或握持之旗杆,或任一球员之装备品外,可能影响球运动之阻碍物决不可以移除。
(对球施加影响力,见规则1-2)
附注:如依本条规则要抛下或置放之球无法立即取回,得以其它之球替换。
24-2.不可移动之阻碍物
a .妨碍
当球停在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内或之上,或当该阻碍物妨碍球员之站姿或其预定挥杆之范围时,即发生不可移动阻碍物之妨碍。如球员之球停在果岭上,如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介在推球在线,也发生妨碍。此外,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介在击球在线本身,并非本条规则所定之妨碍。
b .脱困
除了球在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之外,球员得从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妨碍脱困如下:
(i) 在果岭通道上:如球停在果岭通道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且不比脱困之最近点更近球洞处抛球,不受罚。脱困之最近点决不可以在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抛球时,该球必须先撞击球场之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免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妨碍,又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在沙坑内:如球在沙坑内,球员必须将球捡起而依下列方法抛球:
?不罚杆而依上述(i)款之规定抛球,但脱困之最近点必须在沙坑内且球必须抛在沙坑内;或
?罚一杆,抛球在沙坑外,但要使原球停留点保持在抛球之点与球洞之联机上,得抛球之点在沙坑后方多远并无限制。
(iii)在果岭上:如球停在果岭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置球在非障碍内之脱困之最近点,不受罚。脱困之最近点得在果岭之外。
(iv)在开球区:如球停在开球区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依上述(i)款之规定抛球,不受罚。
球依本条规则捡起时得予擦拭。
(球滚至仍受已脱困之状况所妨碍之位置-见规则20
例外:如?由于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以外之其它事物之妨碍,使其打球明显地不合理时。或
?如因采取不必要之异常站姿、挥杆、击球方向,始发生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妨碍时,球员不得依本条规则脱困。
附注 1:如球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球员不得从不可移动之阻碍物脱困。球员必须以其球所处状态打该球,或依规则 26-1 进行。
附注 2:如依据本条规则要抛下或置放之球无法立即取回,得以其它球替换。
附注 3:委员会得订定当地规则,规定球员在决定脱困之最近点时不得跨越、穿过或钻过阻碍物。
24-3.球在阻碍物内未被找到
球在被击向阻碍物后未被找到,是否在该阻碍物内乃是事实认定之问题;为适用本条规则,球在该阻碍物内必须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在欠缺此种认知或确认时,球员必须依规则27-1进行。
a .球在可移动之阻碍物内未被找到
未被找到之球在可移动之阻碍物内如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时,球员得依本规则不受罚以其它的球替换并脱困;如他选择如此做,他必须移除该阻碍物,然后尽可能靠近球最后进入该可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之位置正下方之点,在果岭通道上或在障碍内抛一球、或在果岭上置一球,但不更靠近球洞。
b . 球在不可移动之阻碍物内未被找到
未被找到之球在不可移动之阻碍物内如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时,球员得依本条规则脱困;如他选择如此做,则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之点必须予以确定;为适用本条规则,球必须认定停在此点,然后球员必须如下进行:
(i) 在果岭通道上:如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之点在果岭通道上,球员得以其它之球替换而不受罚,然后依规则24-2b(i)之规定脱困。
(ii) 在沙坑内:如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之点在沙坑内,球员得以其它之球替换而不受罚,然后依规则24-2b(ii)之规定脱困。
(iii) 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 ):如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之点在水障碍内,球员无权不受罚而脱困。球员必须依规则26-1进行。
(iv) 在果岭上:如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之点在果岭上,球员得以其它之球替换而不受罚,然后依规则24-2b(iii)之规定脱困。
违反规则之处罚: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规则25. 异常地面状况,嵌埋球及错误之果岭
25-1.异常地面状况
a .妨碍
当球停在或触及异常地面状况时,或当该状况妨碍球员之站姿或其预定挥杆之范围时。即发生异常地面状况之妨碍。如球员之球停在果岭上,如在果岭上异常地面状况介在推球在线,也发生妨碍。此外,异常地面状况介在击球在线,并非本条规则所定之妨碍。
附注:委员会得制定一条当地规则,特别规定站姿受异常地面状况之妨碍不被视为本条规则所定之妨碍。
b .脱困
除了球在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之外,球员得从异常地面状况脱困如下:
(i) 在果岭通道上:如球停在果岭通道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且不比脱困之最近点更近球洞处抛球,而不受罚;脱困之最近点必须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抛球时,该球必须先撞击球场之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免该状况之妨碍,又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 在沙坑内:如球在沙坑内,球员必须将球捡起而依下列任一方式抛球:
?不罚杆而依上述 (i)款之规定抛球,但脱困之最近点必须在沙坑内且球必须抛在沙坑内;或如不可能完全脱困,则在沙坑内球场之一部分尽量靠近原球停留点但不更近球洞,并从该状况所能提供之最大限度脱困点抛球;或
?罚一杆,在沙坑外,但要使原球停留点保持在抛球点与球洞之联机上,得抛球之点在沙坑后方多远并无限制。
(iii) 在果岭上:如球停在果岭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在非障碍内之脱困之最近点置球而不受罚;或如不可能完全脱困,在最接近原球停留点但不更近球洞且不在障碍内,并从该状况所能提供之最大限度脱困点置球。脱困之最近点或最大限度脱困处点得在果岭之外。
(iv) 在开球区:如球停在开球区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依上述 (i)款之规定抛球,而不受罚。
球依规则25-1b捡起时得予擦拭。
(球滚至仍受已脱困之状况所妨碍之位置-见规则20
例外:如?由于异常地面状况以外之其它事物之妨碍,使其打球明显地不合理时;或?如系因采取不必要之异常站姿、挥杆、击球方向,始发生异常地面状况之妨碍时,则球员不得依本条规则脱困。
附注 1:如球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 ),球员无权从异常地面状况脱困而不受罚。球员必须以球该所处状态打球(除非当地规则禁止 ),或依规则26-1进行。
附注 2:如依据本条规则要抛下或置放之球无法立即取回,得以其它球替换。
c .球在异常地面状况内未被找到
球在被击向异常地面状况后未被找到,是否在该状况内乃是事实认定之问题。为适用本规则,该球系在该异常地面状况内必须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在欠缺此种认知或确认时,球员必须依规则27-1进行。
如未被找到之球在一个异常地面状况内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时,球员得依本条规则脱困;如他选择如此做,则球最后进入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之点必须予以确定,而为适用本条规则,认定球停在此点,然后球员必须如下进行:
(i) 在果岭通道上:如球最后进入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之点在果岭通道上,球员得以另一球替换而不受罚,然后依规则 25-1b(i) 之规定脱困。
(ii) 在沙坑内:如球最后进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之一点在沙坑内,球员得以另一球替换而不受罚,然后依规则 25-1b(ii)之规定脱困。
(iii) 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 ):如球最后进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之一点在水障碍内,球员无权不受罚脱困。球员必须依规则26-1进行。
(iv) 在果岭上:如球最后进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之一点在果岭上,球员得以另一球替换而不受罚,然后依规则25-1b(iii)之规定脱困。
25-2.嵌理球
球在任何经细密修剪过之果岭通道的地面上,嵌埋在其本身所造成之球痕中,得予捡起擦拭,在尽量靠近原停留点但不更靠近球洞处抛球而不受罚。当球抛下时必须先撞击果岭信道之球场一部分。「细密修剪过的区域」指球场上任何区域,包括通往粗草区之草剪得和球道之草差不多长或更短之小径。
25-3.错误之果岭
a .妨碍
当球在错误之果岭上时,即发生错误之果岭之妨碍。
仅对球员之站姿或预定挥杆之范围本身的妨碍,并非本条规则所定之妨碍。
b .脱困
如球员之球停在错误之果岭上,他决不可以就球所处状态打球。他必须如下脱困而不受罚:
球员必须捡球并在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且不比该点更近球洞处抛球。脱困之最近点决不可以在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抛球时,该球必须先撞击球场之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免错误之果岭之妨碍,又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球依本条规则捡起时,得予擦拭。
违反规则之处罚: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规则26.水障碍(包括侧面水障碍)
26-1.水障碍内球之脱困
球在被击向水障碍后未被找到,是否在该障碍内乃是事实认定之问题。为适用本规则,球在该障碍内必须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在欠缺此种明认知或确认时,球员必须依规则27-1进行。
如球系在一个水障碍内,或如未被找到之球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在一个水障碍内(不论球是否停留在水里),球员得受罚一杆,而:
a .尽量在靠近原球上一打击点打一球(见规则20-5);或
b .在水障碍后方抛一球,保持原球最后进入水障碍边界点在抛球点与球洞之联机上,得抛球之点在水障碍后方多远并无限制;或
c .惟如球最后进入侧面水障碍边界时有额外之选择,在该水障碍外二支球杆长度内抛一球,但不比下列之点更接近球洞:(i)原球最后进入该水障碍边界之点、或 (ii)在该水障碍对面边界与(i)所述之点对球洞等距之点。
当依本条规则进行时,球员得捡起并擦拭其球,或以一球替换。
(球在障碍内时禁止之行为-见规则13-4)
(球在水障碍之水中移动-见规则14-6)
26-2.在水障碍内打球
a.球停在同一或其它水障碍内
如由水障碍内所打之球于打击后停在同一或其它水障碍内,球员得:
(i) 依规则26
(a) 依规则26-1b、或如适用时依规则26
(b) 再加一杆之处罚,在尽量接近自水障碍外所做上一打击点打一球(见规则20-5);或
(ii) 依规则 26-1b、或如适用时依26
(iii)罚一杆,在尽量接近自障碍外所做上一打击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b .球在障碍外遗失或无法打或在界外
如由水障碍内所打之球遗失或在该障碍外认定为无法打,或在界外,球员得在受一杆之处罚后依规则 27-1 或
(i) 在尽量接近自该障碍内原球上一打击点打一球(见规则20-5);或
(ii) 依规则 26-1b,或如适用时依26
(iii) 再加一杆之处罚,在尽量接近自该障碍外所做上一打击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附注 1:当依照规则26-2b进行时,球员不必依规则 27-1 或规则
附注 2:如球由水障碍内打到该障碍外被视为无法打,规则26-2b并不阻止球员依规则28b或c进行。
违反规则之处罚: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规则27.球遗失或在界外;暂定球
27-1. 杆数与距离;球在界外;球在五分钟内未被找到
a. 依杆数与距离进行
在任何时候,球员得于罚一杆后,在尽量靠近上一次打原球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亦即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进行。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球员如从上一次打原球之地点对一球做了打击,他则被视为已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进行。
b. 球在界外
如球在界外,球员在罚一杆后,必须尽量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c. 球在五分钟内未被找到
如球遗失系由于球员之一方、或他或他们的杆弟开始寻找后五分钟内未被找到,或未能被球员辨认为他的球之结果。球员在罚一杆后,必须尽量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例外:
1. 如未被找到之原球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系在一阻碍物内(规则24-3)、或在一异常地面状况内(规则25
2. 如未被找到之原球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系受局外者所移动(规则18-1)、或系在水障碍之水内(规则26-1) ,球员必须依适用之规则进行。
违反规则27-1之处罚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27-2.暂定球
a .程序
如球可能在水障碍外遗失或可能在界外,为节省时间,球员得依照规则 27-1 打一暂定球。球员必须告知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他打算要打暂定球,且他必须在他或其搭档前往寻找原球之前打它。
如他未如此做而打另一球,该球并非暂定球,而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规则27-1)成为比赛球,原球为遗失。
(从开球区之打球顺序-见规则10-3)
附注:如依规则27
b .暂定球何时成为比赛球
球员在到达原球可能停留之地点前,得先打暂定球。如他在原球可能停留之地点或比该地点更近球洞之点,对暂定球做了打击,原球即为遗失,而该暂定球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规则27-1)成为比赛球。
如原球在水障碍外遗失,或在界外,则暂定球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规则27-1)成为比赛球。
如原球系在水障碍内被明确知道或被实际上确认,球员必须依规则26-1进行。
例外:如原球系在阻碍物内(规则 24-3 )、或异常地面状况内(规则 25
c .何时暂定球被放弃
如原球既未遗失,也未在界外,球员就必须放弃该暂定球,而以原球继续比赛。如他对该暂定球做任何更进一步之打击,他是打错误球,而适用规则15-3。
附注:如球员依规则27
27
规则28.无法打之球
除球在水障碍之内,在球场上任何地点球员得认定其球为无法打。关于其球是否为无法打球员是唯一之裁决者。
如球员认定其球为无法打,在罚一杆后,他必须:
a .在尽量接近其上一次打原球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或
b .在该球停留点之后方抛一球,要使该停留点保持在抛球之点与球洞之联机上,得抛球之点在后方多远并无限制;或
c .在该球停留点两支球杆长度内抛一球,但不更近球洞。
如无法打之球在沙坑内,球员得依a、b或c款进行。如他选择以b或c款进行,球必须抛在该沙坑内。
当依本条规则进行时球员得捡起及擦拭他的球或替换一球。
违反规则之处罚: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