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2. 寻找及辨认球
12-1.寻找球;看到球
在球场内任何地点找寻其球时,只要不改善球所处之状态、预定之站姿或挥杆之范围或其击球线,球员得触摸或弯曲长草、灯心草、灌木、金雀花、石南或类似物,但只限在寻找球及辨认球所需之程度。
球员做打击时并无被赋与必要看到球之权利。
在障碍内,如认为球被松散妨碍物或沙所覆盖,球员得以球杆或他物探测或耙开足够数量之松散妨碍物或沙使其能看到球之一部分。如移开太多,并无处罚,但球必须重被覆盖以使其只有一部分可看见。在移开覆盖物时如球移动,并无处罚,球必须置回原位,且如有必要,再予覆盖。有关在障碍外移除松散妨碍物,见规则23-1。
如位于异常地面状况之球,在寻找时无意中被移动,并无处罚,除非球员选择依照可适用之规则24-1b、24-2b或25-1b进行,否则球必须置回原位。如球员已把球置回原位,若规则24-1b、24-2b或25-1b可适用时,他仍得依照上述规则进行。
如相信球位于水障碍之水内,球员得以球杆或他物探寻之。如球在探寻时移动,除非球员选择依照规则26-1b进行,否则球必须置回原位。如球之移动系直接归因于探寻球之明确动作所致,并无处罚。否则,依规则18
违反规则 12-1 之处罚: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12-2.辨认球
打正确的球系球员之责任。每位球员应在自己之球上做辨识之记号。
如球员有理由相信一静止之球是他的,有需要捡起该球加以辨认,如此做他得不受罚将该球捡起。
在捡球之前球员必须对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宣布他的意图并将球位做标记。之后如他给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有机会观察其捡球及置回之动作,他始得将球捡起辨认。依规则12-2 捡球时,该球决不可以擦拭至超过辨认所必要之程度。
如该球系球员之球而他没有遵守这个程序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如他在没有必要而捡球辨认,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罚。如被捡起之球系球员之球,他必须将球置回原位。如他未如此做,即招致违反规则12-2 之一般处罚,但无依本条规则之额外处罚。
附注:如球要置放或置回原位之原所处状态已改变,见规则20—3b。
违反规则12-2之处罚: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如球员已招致违反规则12-2之一般处罚,则无依本条规则之额外处罚。
规则13. 以球所处之状态击打
13-1.通则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球必须以其所处之状态击打。
(静止球被移动:见规则18)
13-2.改善球所处之状态,预定之站姿或挥杆之范围,或击球线
球员决不可以或允许他人以:
把球杆压在地面,
移动、弯曲、或折断任何生长或固定之物(包括不可移动之阻碍物或标示界外之物体),
制造或消除不平坦之地面,
移除或压下砂子、松土、回填之草皮断片或割除后置放在地之草堆,或
移除露珠、霜或水。
之行为改善:
预定之站姿或挥杆之范围,
其击球线或球洞后方该线之合理延伸线,或
其抛球或置球之范围。
惟,如行为发生在以下情形时,这球员不招致处罚:
在做预备击球时将球杆轻置地面,
在正当地采取站姿时,
挥杆打击或为打击而把球杆向后挥动,并且已做击球动作;
在开球区内制造或消除不平坦之地面(规则11-1)或从开球区移除露水、霜或水,或
在果岭上移除沙子及松土或整修损坏(规则16-1)。
球杆仅得轻置而决不可以压下地面。
例外:球在障碍内:见规则13-4。
13-3.建立站姿
球员采取站姿时,有权将脚站稳,但是他决不可以藉助他物或改善地面建构站姿。
13-4.球在障碍内;被禁止之行动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打击位于障碍内(无论沙坑或水障碍)之球,或球从障碍内捡起后而得在该障碍内抛下或置放前,球员决不可以:
a.测试该障碍或相似障碍之状况;
b.以手或球杆碰触该障碍之地面或该水障碍之水;或
c.碰触或移除位于或接触该障碍之松散妨碍物。
例外:
1.如球员?因跌倒或为避免跌倒,依据任一规则移开阻碍物、测量距离,标示球位、取回球、捡球、置球或置回球之结果,而接触任一障碍内之地面或松散妨碍物或水障碍之水面,或?将球杆放在某障碍内时。只要不构成测试该障碍状况或改善此球之所处之状态下,并无处罚。
2.在做打击之后,如球尚在该障碍内或由该障碍内捡起后而得在该障碍内抛球或置球时,只要关于其次一打击未做出违反规则13-2之行为,球员得将该障碍内的砂子或松土整平。
3.如球员从障碍做打击后,球停在另一障碍内,规则13
附注:在任何时候,包括做预备击球或为打击向后挥杆时,球员得以球杆或他物触及任何阻碍物、任何被委员会宣布为构成球场整体不可分之部分、或是任何草、矮树丛、树或其它生长之物。
违反规则之处罚: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寻找球:见规则12-1)
(球在水障碍之脱困:见规则26)
规则14. 击球
14-1.球被正当地打到
球必须以球杆杆头正当地打到,而决不可以推、钩或捞。
14-2.协助
球员在击球时决不可以:
a.接受实质上(physical)之协助或抵御风雨等自然力之保护;或
b.允许其球童、其搭档或其搭档之球童站在球后方击球线或推球线之延伸在线或其近处。
违反规则14-1或14-2之处罚: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14-3.人工装置、异常装备及装备之异常使用
R&A 保留随时更改有关人工装置、异常装备及装备之异常使用之规则以及制定或更改有关这些规则的解释之权利。
球员如对于使用上述项目所述是否违反规则14-3 有所疑虑,应向R&A咨询。
制造业者应将预备生产之样品送交R&A鉴定,以判定球员在规定回合内使用该装备是否违反规则14-3 。送交之样品将成为R&A之财产,以供参考之用。如制造业者在制造前未将样品送交R&A或在送交后未等待其鉴定,而生产或贩卖,制造业者要承担产品可能不符合规则之风险。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球员决不可以在规定回合内使用人工装置、异常装备或装备之异常使用以:
a.协助他做打击或比赛;或
b.以测量距离或估量状况影响其打球;或
c.协助握杆,但:
(i) 得戴一般之手套;
(ii) 得使用树脂、粉末、干燥剂或增润剂;
(iii)得用毛巾或手帕包住握把。
1. 球员并不违反本条规则,如(a)装备或装置系设计来减轻病痛状况或有其作用(b)球员有合法之医疗理由使用该装备或装置,且(c)委员会确信使用它并不使球员得到比其它球员不当之利益。
2. 如球员依传统上能接受之方式使用装备,则不违反本条规则。
违反规则14-3之处罚: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委员会得制定当地规则允许球员使用只用于测量或估量距离的装置。
14-4.击打球超过一次
如球员在打击之过程中球杆打到球的次数超过一次,球员必须计算该打击并加一罚杆,总计算二杆。
14-5.打移动中之球
球员决不可以对移动中之球做打击。
例外:
.球正由球梯上落下:规则11-3
.击球超过一次:规则14-4
.球在水中移动:规则14-6
当球只是在球员开始打击或为打击而向后挥杆之后才开始移动,则他不招致本规则所定打移动中之球之处罚,但他不能免除依下列规则所定之处罚:
.静止之球被球员移动:规则18
.静止中之球在做好预备击球后移动:规则18-2b
(球被球员、搭档或球童故意转向或停止:规则1-2)
14-6.球在水中移动
当球在水障碍之水中移动时,球员得做打击而不受罚,但他决不可以为了让风或水流改善球位而拖延其打击。如球员选择引用规则26 ,得捡起在水障碍水中移动之球。
违反规则14-5或14-6之处罚: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规则15. 替代球;错误球
15-1.通则
球员必须以开球区击出之球打完该洞,除非该球遗失或在界外或球员以另一球替换,不论替换是否被允许(见规则15-2)。如球员打错误球,见规则15-3。
15-2.替代球
当规则允许球员以另一球进行打击、抛球或置球以打完一洞时,球员得以一球替换。该替代球成为比赛球。
在规则并不允许时如球员以一球替换,该替代球并非错误球;它变成比赛球。如此项错误未按规则20-6 改正且球员对此错误的替代球做了一打击,他依可适用之规则在比洞赛中输洞或在比杆赛中招致二杆之处罚,而在比杆赛中,必须以该替代球打完该洞。
例外:如球员因从错误的地方做打击而招致处罚,则无不被允许时以一球替换之额外处罚。
(从错误地点打球,见规则20-7)
15-3.错误球
a .比洞赛
如球员对错误球做了一打击,他输该洞。
如错误球属于另一位球员,其所有者必须在错误球第一次被打之地点置一球。
如在某一洞之赛程中球员与其对手互换球,则第一个对错误球做打击之人输该洞。如无法判定时,该洞必须以所互换之球打完。
例外:如球员对在水障碍内之水中移动之错误球做打击,并无处罚;对在水障碍内之水中移动之错误球所为之任何打击,并不计入球员之杆数。
球员必须打正确之球或依本条规则进行以改正其错误。
b.比杆赛
如竞赛者对错误球做了一次或多次之打击,他招致二杆之处罚。
竞赛者必须打正确之球或依本条规则进行以改正其错误。如竞赛者在次一洞开球区开球前未改正其错误,或在该回合最后一洞时在离开果岭前未宣布其改正错误之意愿,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竞赛者以错误球所为打击之杆数不予计算。
如错误球属于另一竞赛者,其所有者必须在错误球第一次被打之地点置一球。
(球置放或置回原位之所处状态已改变:见规则20-3b)
(地点无法确定:见规则20


